各医疗卫生机构,各中心校、市直学校,在济各高校:
为确保我区学校和托幼机构(包括示范区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等,以下均简称学校)常见传染病防控各项措施能够有效落实,预防和控制学校传染病发生、流行,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保障师生身心健康,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示范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和教育体育局结合我区实际,联合制定了《济源示范区学校常见传染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教育体育局
2025年1月6日
济源示范区学校常见传染病防控工作规范
(试行)
为确保我区学校常见传染病防控各项措施有效落实,预防和控制学校传染病发生、流行,保障师生身心健康,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在示范区管委会领导下,卫生健康、疾控、教体等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传染病防控各项措施,特制订本规范。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20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的通知》、《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常见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
二、职责与分工
(一)教体部门
1.会同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和措施;
2.检查督促辖区内学校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
3.督促学校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工作;
4.联合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传染病发病情况,适时发布健康提示;
5.联合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做好学校传染病聚集性疫情/暴发疫情的处置等工作。
(二)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1.联合教体部门,将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纳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
2.会同教体部门,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专人对口指导或负责学校传染病防控及疫情管理,为辖区内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4.制订辖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指导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5.向教体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内传染病疫情信息;
6.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幼儿传染病的诊断、登记和报告工作。
(三)学校和托幼机构
1.根据教体部门的部署,在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指导下,将传染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并按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并随着学校人事变动及时调整;
3.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学校校长是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4.配合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开展风险排查、监测和疫情处置工作;
5.对师生开展包括传染病防控在内的健康教育,加强传染病防控应急演练,确保师生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应急时各项防控措施,提高师生对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
1.在示范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组织下,建立与辖区内学校传染病防控联动机制,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具体防控措施,协助教体部门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控的健康教育;
2.负责为学校校医或保健教师提供传染病防控工作培训、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和处置等业务技术指导;
3.监测分析学校传染病疫情,及时向教体部门通报辖区内传染病疫情信息;
4.开展学校传染病疫情现场处置;
5.实施学校卫生监督,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针对问题及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必要时通报至教体行政部门,督促学校落实整改措施;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报当地教体行政部门;
6.指导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学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五)医疗卫生机构
1.落实学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2.与辖区内学校建立常见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设立防疫指导员,对口指导学校传染病防控及疫情管理,指导学校建立、落实各项具体防控措施,协助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控的健康教育;
3.配合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三、常见传染病防控制度与落实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
1.参考并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附件1)、《法定传染病种类及报告时限》(附件2)及《学校和托幼机构重点传染病聚集性疫情、暴发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附件3)。
2.设立校长为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统筹疫情报告工作;疫情报告人一般由校医(保健教师)兼任,负责具体报告工作。制定学校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可参考《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附件4)。
3.发现传染病聚集性/暴发疫情、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不明原因疾病)除按上报流程进行规范报告之外,还应积极主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体行政部门调查。
(二)中小学晨、午检
1.参考并落实《学校和托幼机构晨、午检制度》(附件5)。
2.指定班主任或专人为晨、午检工作第一责任人,在校医(保健教师)指导下负责本班学生的晨、午检工作,本项工作不得指派学生承担。各校对学生的健康状况实行动态监测跟踪,规范真实记录学生晨午检情况。
3.晨、午检严格做到“一看、二问、三摸、四量”。一看:学生脸色和肤色;二问:有无腹泻、腹痛、发热、乏力等不适症状;三摸:有无发热、发冷;四量:必要时量体温。发现学生有发热(腋下体温超过37.3℃)、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眼结膜充血、腮腺肿大、咳嗽或身体异常等疑似传染病早期症状,由班主任或校医或保健教师及时进行排查,确保对传染病患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如怀疑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应让其及时佩戴口罩。
4.发生疑似传染病、疑似聚集性疫情或暴发疫情时,寄宿制学校安排增加一次晚检,内容同晨、午检。
5.在传染病流行的高发季节,学校应避免举行大型集体活动。如不可避免的活动,校方应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并在活动前应加强晨、午、晚检,发现疑似患者,通知家长带其离校(园)就医,避免疾病在学校内传播流行。
纸质晨、午检、晚检记录相关资料由专人保管,至少保存3年备查。
(三)因病缺课登记、追踪
1.参考并落实《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附件6)。
2.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关注本班学生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课的学生,应向家长问明病因,对学生的病情和转归进行追踪并及时记录上报。校医或保健教师要及时对学生因病缺课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因病缺课登记相关资料由专人保管,至少保存3年备查。
(四)传染病隔离、停课
发生传染病聚集性/暴发疫情、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不明原因疾病)时,必须按照规定对病例进行足够休假停课隔离,经示范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场调查与初步风险评估后提出防控与停课建议,学校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风险评估意见执行并上报教体行政部门。
(五)复课证明查验
1.患传染病的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后,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估后方可出具学生疾病痊愈证明或复课时间证明。如违规开具疾病痊愈证明或复课时间证明并因此引发学校传染病流行等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2.学生凭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痊愈证明,方可复课。学校不按照规定让患传染病的学生提前入校并因此引发学校传染病流行等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应人员相应法律责任。
(六)健康管理
1.参考并落实《学校健康管理制度》(附件7)。
2.按规定落实师生健康体检;结核病筛查原则上在新生入学前完成。
3.若发现学生出现传染性疾病,要及时对学生进行隔离至痊愈,凭据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痊愈证明或复课时间证明才能返校上课。若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凭结核病定点医院开具的休复课证明进行休复课管理。
4.托幼机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并且在有效期内(学校可参考执行)。若体检发现教职工出现发热、腹泻等症状,或患有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或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或患有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要及时调离岗位,直至痊愈,凭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痊愈证明才能返岗。若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凭结核病定点医院开具的休复学证明进行休复学管理。
5.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并且在有效期内。若发现食堂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等症状或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或患有活动性肺结核,或患有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要及时调离岗位直至痊愈,凭据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痊愈证明才能返岗。
6.汇总健康体检信息,整理存档,并做好保密工作。
(七)预防接种证查验
1.各托幼机构和小学要严格按照示范区卫生健康委示范区教体局《关于转发《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济管卫〔2024〕149号)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儿童入托、入学时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预防接种证查验。
2.发现未依照要求接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或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医疗机构报告,同时将补种(补证)通知单交儿童监护人,并要求带孩子到属地有资质的接种单位补种,随后复验预防接种证。
3.各医疗机构应按照辖区负责制原则,认真指导每所小学、托幼机构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发现有漏种儿童及时开展补种补证工作。
4.接种单位应及时对漏种儿童进行补种,对遗失预防接种证的已种儿童经核对无误后给予补证,并将补种或补证信息及时反馈给儿童所在托幼机构或学校;发现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进行补种。
(八)健康教育
1.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落实健康教育指导内容。参考《学校健康教育制度》(附件9)。
2.每学期要制定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计划,利用课堂、讲座、板报、广播、展板、主题活动、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开展。应根据传染病流行的季节性特征,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健康教育。
3.健康教育的对象为学生、教职工、家长。内容可以为常见传染病的基本知识、传播途径、预防措施等。
4.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本校传染病防控规范(内容包括各项制度、应急预案等内容)的培训,校领导、后勤、学生部门负责人和班主任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参加。
(九)通风消毒
1.参考并落实《通风消毒制度》(附件10)。
2.学校和托幼机构室内外环境及物品以定期清洁为主,受到污染后随时进行清洁和预防性消毒;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
3.教室、办公室、宿舍、卫生室(保健室)、食堂、图书馆、实验室、体育馆、厕所等学生聚集场所每天定时通风与换气。温暖天气宜实行全日开窗的方式换气;寒冷天气,每天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通风条件不好的情况下需采用机械通风换气。
4.学校和托幼机构厕所、卫生室(保健室)、食堂等学生聚集场所每天消毒一次。
5.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应增加消毒频次和延长消毒作用时间。
6.做好消毒记录登记,并安排专人不定期督导检查。
7.经初步风险识别怀疑为传染病的疑似病例时,卫生保健人员应对其进行隔离观察,避免接触其他学生,通知家长带其离校(园)就医。同一室内不能同时隔离不同病种的病例;隔离观察区域内病例的呕吐排泄物、生活污水、垃圾等处理或接触过的所有物品都应经严格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或继续使用;病例离开后,需对污染区域进行彻底消毒;应按照《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做好随时和终末消毒处理及消毒隔离措施工作记录。
8.可参考《学校和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附件11)。
(十)爱国卫生运动
深入开展校园爱国卫生运动。及时清理日常垃圾、清除卫生死角和积水,定期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开展除“四害”,消除疫源孳生地,减少病媒生物传播疾病;保持教室、图书馆、食堂、宿舍、厕所等学生学习生活场所的通风与清洁卫生,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隐患。引导师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乱倒。
四、保障措施
(一)卫生室(保健室)设置
1.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2.如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例时,应及时设立临时隔离观察室,相对独立,不得设在紧靠教室、食堂以及学生易到达的场所,室外有明显标识,并配备洗手设施。
3.卫生室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4.保健室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二)卫生保健人员
1.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2.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应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4.保健人员上岗前要接受传染病预防控制相关工作的培训,此后至少每两年参加一次系统培训以巩固和适应专业发展的需要。
(三)防控物资
1.按照学校的规模、学生数量及传染病防控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控物资,并严格掌握使用期限。
2.防控物资应该包括消毒剂(液)、洗手液、口罩、手套等。
3.学校每年应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传染病的防控、物资储备、健康教育、卫生应急演练等,确保各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学校人口密集,师生、学生相互接触频繁,一旦出现疫情,如果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非常容易在校内引起传播,甚至暴发流行;同时,由于教师、学生每天都从四面八方汇集到学校,又从学校分散到千家万户,因此,学校传染病疫情很容易从学校扩散到每个家庭和社会各个角落,社会上的疫情也很容易从社会的各个角落进入学校,学校通常是传染病疫情的集散场所。各学校要从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大局出发,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要将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作为重要事项安排部署,并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二)分工协助,强化责任落实。为加强学校传染病联防联控,建立学校和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传染病防控联系人制度,各中心校、学校要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定期与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联系,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辖区各学校设立防疫指导员,并结合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定期对口指导学校传染病防控及疫情管理,督促、检查学校建立、落实各项具体防控措施,对存在问题和防控措施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并形成督导意见书。学校要落实传染病防控主体责任,履行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条件保障,强化日常管理,推动防控措施落实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各个环节。各中心校要加强对所辖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管理,主管领导亲自抓,卫生专职人员具体抓,发现学校传染病疫情时及时向辖区医疗机构联系人及示范区教体局报告;示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的监测、报告、培训、指导和督导。
(三)抓住关键环节,主动落实措施。各辖区要高度关注春、秋两季开学后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高发的重要节点,按照国家《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等工作要求,全面落实新生入学、入园体检(含结核病筛查)、预防接种证查验、免疫规划疫苗查漏补种、环境预防性消毒和健康教育等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有效预防各类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格落实晨午检、因病缺勤缺课登记和病因追踪制度,督促校园病例及时就诊,努力做到校园传染病患者的“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疫情早控制。严格落实校园食品卫生和饮水卫生制度。积极开展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学校环境清洁与室内通风,预防各类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
(四)做好应急准备,科学处置疫情。示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针对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不同季节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聚集性疫情和暴发,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现场调查、采样耗材、检测试剂、消毒药品、预防药品、应急疫苗、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准备,同时要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相关传染病现场处置方法的学习,做好人员和技术储备,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一旦有疫情发生,做到第一时间响应,及时有效实施现场调查和处置,指导学校落实各项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控制疫情规模。
(五)加强健康宣教,提升防控意识。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确保健康教育课时及师资的落实。要加强健康教育师资的专业培训,提高学校健康教育水平,创新健康教育形式,完善健康教育课内容,同时,每年在传染病高发季节,充分利用班会、队会、板报、广播、电教、网络等形式,集中开展两次以上有针对性的传染病预防知识宣教活动,普及健康教育知识,切实增强师生传染病防控的能力和意识,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要全面落实学校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开展新生入学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和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各学校、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师生、家长流感、水痘、流行性腮腺炎等学校常见传染病疫苗接种宣传引导,加强沟通协调,开展预约接种,优化接种服务,保障接种安全和接种秩序,进一步提高在校师生免疫水平。示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大力配合,提供技术支持,积极指导参与,协助做好校园传染病防控培训和健康教育。
(六)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教体部门将传染病防控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安全工作考核和日常督导范围;对在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中,对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教体、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将给予表彰、奖励。示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要加大对学校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相关单位传染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确保学校常见传染病预防控制各项措施及时到位,有效防范聚集性疫情发生。对检查中发现学校未按规定落实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辖区医疗机构未认真履行卫生监督协管和指导职责,导致学校传染病暴发流行的,要责令其整改,跟踪整改到位;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附件:1.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2.法定传染病种类及报告时限
3.学校和托幼机构重点传染病聚集性疫情、暴发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
4.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5.学校和托幼机构晨、午检制度及记录表
6.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及记录表
7.学校健康管理制度
8.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程序
9.学校健康教育制度
10.通风、消毒制度及记录表
11.学校和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
12.学校、幼托机构常见传染病隔离期
13.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医疗机构防疫指导员与学校联系人信息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