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提出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推进医养结合机构“放管服”改革,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示范区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和《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济源示范区实际,2023年我委联合示范区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印发《关于印发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济管卫〔2023〕103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过程
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通知内容,结合济源实际,牵头起草《通知》初稿,并征求示范区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及委机关相关处室、部分医疗和养老机构的意见建议,于2023年7月31日联合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宣讲指导,明确医养结合机构定义,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审批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申办人提供准确、详细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
第二部分为落实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政策要求,包括:(一)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明确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设立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立三级医疗机构如何办理,以及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二)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明确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如何办理;(三)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明确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如何办理。
第三部分为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流程,对示范区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确保申办人“只进一扇门”;进一步优化业务办理流程,为申办人提供更多务实、规范、高效的服务。
第四部分为加强医养结合机构运营监管,要求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共同推动提升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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