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各镇卫生院、各专业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示范区卫生健康系统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2〕20号)、《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豫卫教〔2013〕32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3〕16号)以及《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落实为基层减负措施改进继续医学教育相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卫生健康系统实际,制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卫生健康系统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卫生健康系统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管理办法》
附件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卫生健康系统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管理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公需科目、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三类。
(一)公需科目
登录“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按照规定要求学习的项目。
(二)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三)Ⅱ类学分
市级医学教育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1.经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市继续教育管理机构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举办,由各卫生健康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30学时(按4学分核算)。Ⅰ、Ⅱ类学分可互相补充,所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总值的50%。根据替代之后汇算需获得Ⅰ类学分区间如下:
(一)医、技、药、疾控、保健、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
1.三级医院(含按三级管理的医院)
初级及以上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的区间为5~17.5学分。
2.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除外)
初级及以上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的区间为4~16.5学分。
(二)护理人员
1.三级医院(含按三级管理的医院)
初级及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的区间为3.5~16学分。
2.市级医疗机构(三级医院除外)
初级及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的区间为3~15.5学分。
(三)乡镇卫生院
乡镇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5学分(含公需科目,不区别I、Ⅱ类学分)。
(四)其它学分要求
1.市级各医院休产假人员每年除公需科目外,同时需完成专业课时为10学分;乡镇卫生院休产假人员除完成公需科目外,当年度专业课要求为5学分(不区别I、Ⅱ类学分)。
2.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5学分。
3.各民营医院和个体诊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参照市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4.卫生健康系统内的财会人员及其他非医学类专业技术人员参照示范区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下发的文件标准执行。
三、Ⅱ类学分授予标准
1.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以及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获得I类学分的,参加者考核合格,根据项目所授学分进行核算。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次最多3学分,主讲人每1小时授予1学分。参加者全年获得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6学分。
3.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未经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自学材料,不授予学分。
4.参加成人在职高等学历医学教育和自学考试以及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研究生班,可视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通过课程考试,取得合格证或及格者每课程授予3学分,但每年不超过10学分。
5.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刊物类别 | 第一作者 (学分) | 第二作者 (学分) | 第三作者 (余类推) |
国外刊物 | 10 | 9 | 8 |
具有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和 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 6 | 5 | 4 |
省级刊物 | 5 | 4 | 3 |
市(地)级刊物 | 4 | 3 | 2 |
内部刊物和市医学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 | 3 | 2 | 1 |
6.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 ||||
1 | 2 | 3 | 4 | 5 | |
国家级课题 | 10 | 9 | 8 | 7 | 6(学分) |
省、部级课题 | 8 | 7 | 6 | 5 | 4(学分) |
市、厅级课题 | 6 | 5 | 4 | 3 | 2(学分) |
7.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8.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9.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10.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1.临床病理讨论会(含远程会议)、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每次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2.凡参加援藏、援疆、支农、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一年中累计6个月及以上者;或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的专业课继续医学教育21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上述援助及进修活动满1个月不足6个月,按每月4学分授予学分(Ⅱ类学分)。
以上3—12项Ⅱ类学分均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审核授予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审核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示范区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共同审核管理。
(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由主办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共同签发参加人员合格证明。
(三)学分登记的计算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1月底前,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开始对全市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和学分登记进行审核。12月底前全市卫生健康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上的电子上传及审核工作。
(四)全年考核结果可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上自行打印。
(五)各单位主管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管理
(一)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发放。
(二)在我市举办的Ⅰ类项目,应接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和专业委员会应在项目举办前2周内将有关资料报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项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举办情况、参加学员签到名册、日程安排、影像资料等报送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未备案的不予认可。
(三)在我市举办的Ⅱ类项目应按照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要求提前备案,并在项目完成后一周内将情况总结、日程安排、签到表等项目资料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四)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停止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及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发布的《济源市卫生计生系统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济继医委〔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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