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卫生院,市直各医院,各民营医疗机构: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和《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财政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豫卫财务〔2018〕11号)文件精神,结合卫生健康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从业人员健康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济源示范区卫健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督促指导各健康体检机构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按照“环节少、时间短、流程优、质量好、服务佳”的总体要求,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优质的健康检查服务,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体检内容
(一)体检机构。济源示范区卫健委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预防性健康体检定点机构,满足辖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需求,同时将符合条件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公布。
(二)体检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体检对象:
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2.公共场所(指住宿、公共浴室、理发美容店、游泳场所、商场、商店、超市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3.从事生活饮用水的供、管水生产经营人员;
4.直接从事化妆品、消毒产品生产的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体检的人群。
体检对象不包括职业卫生、放射人员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在校学生健康检查。
(三)体检项目。皮肤;X线胸透或胸部拍片;实验室检验(大便培养--痢疾杆菌和伤寒或副伤寒;血液检测—甲型病毒肝炎抗体测定、戊型病毒肝炎抗体测定)。
(四)体检费用。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按照体检项目核定收费价格,并将体检项目、收费标准、体检流程等,在单位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方便群众知晓,群众可采取自愿原则选择体检机构。
三、健康证明发放
(一)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在济源示范区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调整工作单位不再重复体检。
(二)从业人员体检项目全部合格方可发放健康合格证明,凡查出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或鳞屑)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或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发放健康合格证明。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规范工作流程。济源示范区卫健委督促指导各健康体检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制定规章制度和科学的工作流程,公示体检信息及做好健康证明发放工作,并对发现的传染病患者按照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进行上报。体检机构要固定相对独立的区域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并对预防性健康体检结果负责。
(二)加强监督检查。济源示范区卫健委医政科和济源市卫生计生监督局要定期对健康体检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济源市卫生计生监督局要加强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监管,做到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100%。
(三)强化资料管理。各健康体检机构对健康证明发放要做好信息的录入和管理工作,所有体检人员的检查表、检验报告单等原始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附件: 1.济源示范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表
2.济源示范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式样)
2021年8月23日
附件1
济源示范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表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单位: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岗位: 工龄: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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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往 病史 |
病名 |
肝炎 |
痢疾 |
伤寒 |
肺结核 |
皮肤病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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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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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 |
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银屑(或鳞屑)病□渗出性皮肤病□ 化脓皮肤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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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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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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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线胸透或 胸部拍片 |
医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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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检查(化验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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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结果 |
检验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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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便 培养 |
痢疾杆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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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或副伤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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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 检测 |
甲型病毒肝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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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型病毒肝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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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论 |
主检医师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关于大便培养的痢疾杆菌、伤寒或副伤寒检查项目,应统一规范检验报告格式,并按规定的检验标准进行检测,如未检出,报告格式为:“痢疾杆菌、伤寒、副伤寒等沙门氏菌未检出”,如检出,应明确检出的病原菌名。
附件2
济源示范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式样)
济源示范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编 号: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工 种: 发证机构: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备注:1. 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的规格为:长8.5cm×宽5.4cm。
2. 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必须加盖发证机构印章,并压盖照片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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