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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设机构


发布时间:2024-07-22


(一)办公室(信访稳定办公室)。负责文电、信息、会务、档案、督查、信访稳定、机要保密和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重大卫生健康政策、重要政务工作和领导批示办理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指导机关及所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负责行业安全生产能力和管理体系建设;负责编制安全生产专项预案和预案的演练及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生产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行业信访稳定、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计划生育、节能减排等工作。

(二)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示范区卫生健康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行业表彰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健康领域的对外合作交流、援外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外事管理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办法和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省、示范区卫生健康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

(四)医疗应急科(行业作风建设办公室)。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承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实施医疗安全、医疗监督、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标准;负责卫生健康行业作风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医疗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监督实施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规范。承担健康济源活动相关工作。

(五)规划发展与体制改革科。协调推进健康济源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示范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贯彻落实办法;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承担卫生(健康)城市、村镇、单位创建协调推进工作,负责组织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与监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法规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承担示范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依法组织查处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行为,指导建立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拟定示范区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公共卫生重大违法行为,完善卫生健康监督体系。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提供卫生健康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政策、标准、办理程序的咨询和指导;负责示范区本级卫生健康许可项目和确定的其他职权中依申请项目的直接办理、结果公示、档案管理;负责现场查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本系统行政审批标准体系。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普法宣传和相关法律法规咨询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科。组织拟定示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规划指导示范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建立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指导医疗机构等落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责任;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风险评估,提出预警决策和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承担示范区传染病疫情应急相关工作;拟定示范区传染病相关公共卫生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控效果评估;管理传染病医疗机构,监督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业务工作;拟定示范区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示范区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寄生虫病及地方病防控工作;拟定意外伤害相关预防措施;拟定并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科技发展规划;拟订示范区艾滋病防治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医政与科技教育科(医疗保障指导科)。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等行业管理相关政策规范和标准;负责临床专科能力建设与评价,承担推进心理健康、精神卫生、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院前急救体系建设;负责平安医院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卫生健康科研项目实施、新技术评估管理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工作;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环保攻坚相关工作;负责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工作;落实国家政策并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承担示范区生物安全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日常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医疗保障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制度和政策衔接,协同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指导公立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依法高效使用医保基金,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

(九)中医与药政管理科。贯彻落实中医药政策、规划和法规等,参与示范区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承担中医药文化建设、科普宣传工作;参与中药产业工作,推动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和产业链发展;推动中医药对外交流工作。负责中医医疗、康复、保健等医疗机构管理,执行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考核;组织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指导其他医疗机构中医药工作。组织实施示范区中医药人才发展、科研创新规划;负责中医药师承教育、规范化培训等人才培养工作,协同指导中医类别医学教育;组织中医药科研能力建设,推动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产业化,实施中医药古籍、流派及传统知识和技术的发掘保护利用。贯彻落实国家、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以及省基本药物药事服务和使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措施;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十)基层卫生健康科。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基层卫生综合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政策;负责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综合管理。拟定示范区健康帮扶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妇幼健康科。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药具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整治工作;负责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防治和青少年儿童近视防控工作。

(十二)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实施生育政策;实施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负责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及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督管理机制。

(十三)宣传与信息化工作科。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知识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网站建设、电子政务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服务“互联网+医疗健康”“一网通办”等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信息统计工作,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十四)保健与老龄健康科。研究拟订干部保健工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区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组织拟定示范区医养结合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及职权范围内的纪检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委党组的决定、决议。承担示范区卫生健康工作委员会、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委员会日常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202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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