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医诊所实际设置与取得的
《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且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案情回顾】
20XX年X月XX日,某区卫生健康委接公安局某分局电话称:某中医诊所“医师”佟某某为患者针灸、拔罐造成伤害。卫生健康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公安分局和某中医诊所开展调查。
经调查,该《中医诊所备案证》显示:“法定代表人池某某,主要负责人李某某、备案时间2020年12月9日”。该诊所“医师”佟某某于2021年4月1日在该中医诊所接诊患者高某某,对患者进行治疗,主要治疗内容包括:刺破患者皮肤,使用电动吸引器进行负压拔罐,出血量20毫升左右,随后给患者口服某品牌口服液,并进行烤电,治疗收费三万元,后患者死亡,患者家属遂到某公安分局报案。
经调查,该诊所实际主要负责人为池某某,李某某不参与诊所的经营管理,其对于佟某某坐诊一事毫不知情,日常仅以坐诊次数领取池某某发放的工资。
该中医诊所备案证上记载的主要负责人(李某某)与实际主要负责人(池某某)不一致且开展的中医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卫生健康部门责令该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同时责令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对于佟某某非医师行医行为另案处理,同时将佟某某以涉嫌“非法行医罪”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法律延伸】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版权所有@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电话: 0391-6633866 / 6633722 | 豫ICP备2022021977号-1
地址:济源市第二行政区7号楼
网站标识码:4190010017 | 技术支持:九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