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卫健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4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和《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15〕2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济源示范区卫健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25


济源示范区卫健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济源示范区卫健委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卫健委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医,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和《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15〕2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济源示范区卫健委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制定或者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以卫健委文号公开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能够反复适用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一)卫健委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如针对本机关、本部门的执法人员管理、执法程序细化、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管理事项制定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程序性的文件;

(二)行业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程;

(三)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或报告;

(四)工作规划、计划、要点等;

(五)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

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六)各种应急预案;

(七)人事任免通知、表彰或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

等;

(八)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九)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

(十)单位内设机构、职能和编制的规定(“三定”方案);

(十一)卫健委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等;

(十二)卫健委对人事、工资、绩效等方面管理的文件;

(十三)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

清理、汇编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之间应当协调一致。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但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

(五)政府性基金;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做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七条  机关各科室、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法律依据、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决定、公布和解释由有关起草科室负责,审核由委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以下简称法制科)负责;备案和清理由委法制科会同起草科室负责或者组织。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由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配合。

第九条  起草科室应当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对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强的,起草科室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起草。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科室应当研究处理。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商、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三章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起草科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审核材料报送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三条  起草科室将规范性文件草案交其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四)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五)以上材料电子文本1份。

第十四条  起草科室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主体和程序是否合法;

  (二)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与命令以及省政府、省卫健委和市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卫健委的法定职责;

(四)是否违法本办法第六条的禁止性规定;

  (五)是否经过征求意见的程序;

(六)其他依法需要审核的内容。

法制科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法制科对提交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材料不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科室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论证不充分的,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起草科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就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或者再次论证。

第十七条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补充书面和再次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在内。

 

 决定与公布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委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审议通过的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因重特大突发事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由委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后,起草科室应当及时将审议结果报法制科。法制科应当设立规范性文件登记薄,对起草科室拟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和编号。

第二十条  起草科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健委网站全文公布,并及时报备法制科。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全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要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工作,在文件公布后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关切,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社交媒体等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互动。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起草科室应当在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法制科送交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和委班子集体讨论情况的电子文本以及纸质正式文本。

委法制科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个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认为报送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或者撤销意见的,起草科室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以卫健委名义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将纠正或者撤销文件予以发布,同时通过法制科报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章  解释清理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科室具体负责。起草科室应当跟踪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对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进行清理,清理分为定期清理和不定期清理。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定期清理结果由法制科负责组织,每隔2年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由法制科通过门户网站统一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不定期清理由起草科室或法制科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或者组织。清理结果的公布事宜由开展清理的科室自行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在清理工作中发现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提出清理意见,并报委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的,宣布废止;

(二)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有效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宣布失效的;

(三)个别条款与上位法或者新的规定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卫健委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提请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41日起施行。

 

附件: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附件

济源示范区卫健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法核编号

 

审核意见(盖章):

合法()

应当予以修改()

不合法()

文件名称

 

制定依据

 

审核内容

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是否违反上位法

 

 

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

 

 

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义务

 

 

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是否已评估论证

 

 

是否已广泛征求意见

 

 

其它意见

 

审核人:                                审核时间:

注:请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的规定,经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签发后,20个工作日内由你科室通过济源示范区卫健委网站向社会公布;在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法制科备案。


2021年04月14日

版权所有@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电话: 0391-6633866 / 6633722 | 豫ICP备2022021977号
地址:济源市第二行政区7号楼
网站标识码:4190010017 | 技术支持:九华云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