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济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受委托单位:济源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的规定,为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计划生育、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等监督管理,现将部分卫生行政执法权委托济源市卫生计生监督局代为行使。
一、委托事项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
(二)委托内容:
1、负责开展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
2、负责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餐饮具集体清洗消毒服务单位及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负责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5、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6、负责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7、负责对妇幼保健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查处和打击“两非”等违法行为;
8、负责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9、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
10、负责查处上级交办的需要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委托期限及管辖范围
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管辖范围:济源市行政管辖区域内。
三、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机关有权监督检查受委托单位有关被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工作开展情况;
(二)委托机关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被委托单位;
(三)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二)受委托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指导,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上述事项的办理情况,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
(三)受委托机关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司法局备案一份。
六、本委托书自2020年6月1日起生效。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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