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系统疫情防控“十条禁令”


发布时间:2021-08-02


  1.严禁违反政治纪律。不得擅自发布或转发任何未经审核、证实的疫情信息,坚决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2.严禁违反组织纪律。不准不服从组织安排、自行其是,不准推卸责任、临阵退缩。
    3.严禁违反工作纪律。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得擅离职守、扎堆聚集;不得联络不畅、工作不力、贻误战机。
    4.严禁违反生活纪律。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增加基层负担,不得私自外出就餐,不得在防疫期间饮酒。
    5.严禁违反作风纪律。不得对疫情防控指令认识不足、执行不力,敷衍塞责、讨价还价,推诿扯皮、消极应付;不得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6.严禁妨碍防控工作。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个人和近亲属近期离(返)济事实及与疫区返(来)济人员密切接触信息;不得拒绝卡点检查、疫情排查、隔离观察。
   7.严禁侵占防疫物资。不得擅自改变防控资金、物资用途;不得私自挪用、截留、迟拨、挤占疫情防控物资;不得在疫情防控物资分配中优亲厚友。
   8.严禁泄露病患信息。不得侵犯病患个人隐私;不得通过任何媒介、任何方式私自传播、公布病患信息。
   9.严禁救治病人不力。不得违反救治规程处置确诊(疑似)病例;不得违反规定推诿、拒收病人。
   10.严禁个人防护失当。所有人员不得未佩戴口罩进入办公区域、出入公共场所;医护人员不得防护失当、造成交叉感染。凡违反以上“十条禁令”的,一律通报批评、一律停职停岗、一律从严追责。


2021年08月02日

版权所有@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电话: 0391-6633866 / 6633722 | 豫ICP备2022021977号
地址:济源市第二行政区7号楼
网站标识码:4190010017 | 技术支持:九华云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