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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考生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3-04-06


致广大考生的一封信

考生朋友们:

卫生技术人员承担着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等神圣职责,被人们誉为“白衣天使”。卫生专业考试是卫生人才评价的重要形式,是广大卫生技术人员从业、职称晋升、衡量自身专业水平的重要途径。这项考试制度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得益于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机制,得益于社会的广泛监督,得益于良好的报考氛围和考试环境,得益于广大考生的积极参与和共同维护。

近年来,在卫生专业考试中,出现了一些干扰考试秩序,影响公平竞争的现象,比如,有的考生提供报考信息不实,有的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携带违禁违规物品进入考场,更有甚者,企图借助作弊集团,通过高科技设备作弊,或找别人代替考试,这些行为扰乱了正常的考试秩序,败坏了考试工作的声誉。这些人虽然是极少数,但影响极坏,与卫生技术人员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要求严重不符。

2015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将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等行为予以入刑。2017年2月,人社部颁布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考试作弊行为将被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一旦记入,将会对个人注册、就业、职称评定、个人信用产生严重影响,严重的将影响终生。今年,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将继续联合公安机关、无线电监测等部门,利用技防设备对考场及周边环境进行严密监测,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行为。

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我们对广大考生提出以下几点期望:

1.从自身做起,诚信考试,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携带任何书籍、纸张、笔、手机、电子小橡皮等违禁物品进入考场;

2.不做违纪之事,不抱侥幸心理,不搞作假舞弊;

3.坚决抵制任何参与作弊集团、利用高科技设备作弊等丑恶违法行为;

4.考后不散布、不传播考试试题,不参与网上不负责任的议论。

5.考生持准考证、有效身份证进入考场。严格执行人脸识别、机场式安检制度。请考生务必提前1.5小时入场,进场前请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物品存放、证件核验、人脸识别、机场式安检等防控举措方可参加考试。考生应保持1米距离,有序入场出场。除准考证、身份证外,任何物品禁止携带入试室,考试文具统一配备。考场外设置有存包处,贵重物品请提前妥善安置。

6.不替考、不做违纪之事。考生要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考试结束后将所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通报到考生所在单位。考试实行全场封闭。开考15分钟禁止进场,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交卷离场。

7.考生应自备医用口罩、医用橡胶手套,考试期间建议全程佩戴口罩。

考生考前要时刻提高个人防护意识。不扎堆、不聚会,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考前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应如实提前报备。

请考生根据考试时间,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践行诚信承诺,共同打造一片明净的天空。最后,衷心祝愿广大考生在今年的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


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承诺书

我是参加2023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已认真阅读《2023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须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致考生的一封信》等,为维护此次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平性,我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保证报名时所提交的报考信息和证件真实、准确。

2.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尊重每一位监考老师,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3.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不替考、不携带手机、电子产品、参考资料、作弊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物品进入考场,不做违纪之事。

4.树立与不良风气作斗争的勇气和决心,敢于检举揭发考试作弊行为。

5.考后不散布、不传播考试试题,不参与网上不负责任的议论。

6.如出现违纪行为,自愿接受人社部31号令严肃处理。在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内的,自愿接受取消考试报名资格的处罚,并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单位负责人:(签名)             考生(签名):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纸笔考试)

第一条除必需文具(2B书写铅笔、橡皮、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外,禁止考生携带任何通讯工具(手机须关机后放到指定的位置)、电子产品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考试试室。

第二条进入试室后须在指定位置就坐,并将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等待查验。

第三条请仔细核对本人准考证信息和座位贴信息是否一致,如有错误请立即报告。如考试开始后发现信息不一致且未提前报告的,将以违纪违规行为论处。

第四条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过程中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严禁冒名替考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后,考生方能交卷离场。

第六条交卷前,考生不得离开试室;因故确需暂离试室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人员陪同。

第七条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

第八条 考试中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机对话考试)

第一条除相关证件外,禁止考生携带任何通讯工具(手机须关机后放到指定位置)、电子产品及各类手表、文具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考试试室。

第二条考生进入试室后须在指定位置就坐,并将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等待查验。

第三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过程中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冒名替考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 答题过程中出现试题无法正常显示、考试机故障或其他操作问题时,应及时向监考人员举手报告。

第五条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后,考生方能交卷离场。

第六条交卷前,考生不得离开试室;因故确需暂离试室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人员陪同。

第七条考生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

第八条 考试中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摘要)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    长  尹蔚民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当填写收据暂留保管。

第十五条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在对违纪违规的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纪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第十七条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的人员,省级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按照本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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