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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3


委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要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应当符合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主要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管理、疾病预防、老年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安宁疗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

二、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当向示范区卫健委申请备案,并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材料(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

三、卫健委接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办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四、在核发备案凭证后后,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卫生监督机构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在开业后3个月内进行第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应当与周边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机制,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五、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宣传,督促指导辖区内养老机构积极做好内设医疗机构备案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提高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2022年3月12日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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