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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5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委机关各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为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优化审批服务,对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医(综合)诊所和中西医结合诊所等仅为患者提供门诊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的诊所实行备案管理。

二、诊所备案实行事前备案制,设置主体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即可执业,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三、设置诊所应符合诊所基本标准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诊所备案信息表;

2.住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3.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

4.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5.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6.诊所规章制度;

7.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8.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9.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10.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诊所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应当与诊所备案凭证记载事项一致。并将备案凭证在明显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六、对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应当撤销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卫健委行政审批科在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并将备案信息通报至医政科、中医科和卫生计生监督局。

2.卫生计生监督局应当对新设置的诊所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0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上报卫健委依法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3.卫生计生监督局应当每年对辖区内诊所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八、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直接予以备案,过渡时限为一年。

2023年1月4日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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