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强化防汛救灾医疗救援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及时处置洪涝灾害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
二、编制依据
《河南省卫生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济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管理规范等。
三、处置原则
分级负责,反应迅速,合理调度;平战结合,科学处置。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示范区卫生健康委成立济源防汛救灾医疗救援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卫生应急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委办公室(应急办、宣传科)、人事科、疾控科、医政医管科、基层卫生科、妇幼科、财务科、法制监督科、中医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委办公室主任兼任应急办公室主任,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卫生防疫组和后勤保障组。
职责:协调卫健系统各科室、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洪灾发生时的医疗救援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责任追究制;做好应对洪灾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医疗救援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沟通,在应急队伍、物资贮备、预警等方面提出方案和建议。
(一)综合协调组。委卫生应急办公室牵头。职责:对救援、救治信息进行核实,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向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协调各专项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和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媒体沟通和信息发布工作;完成其他临时性工作。
(二)医疗救治组。医政科、中医科牵头。职责:提出应对洪涝灾害医疗救援工作计划;确定紧急救治医疗机构;组织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救护、转送和院内救治工作;协调相关专家会诊,确定、救治方案;整理人员救治情况信息等;完成其他临时性工作。
1.专家组。防汛医疗救援工作启动后,根据处置需要及时组织市级应急专家组有关人员参与救援及救治工作。
2.医疗卫生救援救治机构。灾害发生后,济源市人民医院做为定点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救援、伤病员转运和应急救治的主要机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要做好救援、救治工作准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职能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市级卫生应急队伍是处置防汛医疗救援的机动力量。各级医疗机构是救治主要承担应者
(三)卫生防疫组。疾控科牵头。职责:承担灾情相关疫情监测、报告与预警,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发现重大疫情,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判定发生疫情性质;负责现场处置、控制和评价,做好疫点的卫生处理工作;开展相关实验室检测工作;完成其他临时性工作。
(四)后勤保障组。财务科牵头。职责:协调紧急医学救援经费;开展市级卫生应急物资计划、采购、储备、调用和维护等工作。确保卫生应急储备物资能够供应及时、调用有序、保障有力。
五、应急响应与终止
(一)应急准备
洪灾发生前或接到市防汛指挥部命令进入准备状态,做好以下工作:
1.各级卫生应急队伍迅速调整、充实人员,适时组织培训和演练。
2.各医疗机构、疾控、监督机构修定救灾行动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总结提高应急意识和实战能力。
3.落实卫生救援经费、应急物资。安排伤病人救治、防疫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装备医疗防疫专业人员自身防护所需器械,以保障救援、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4.卫生健康系统各单位所有车辆均为应急调度车辆,应保证良好状态。
(二)响应行动
接到示范区管委会和防汛指挥部的命令或本系统预警洪灾已经发生,卫生健康委防汛医疗救援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各工作组展开现场急救,伤员转送,院内救治,信息收集、报告、发布及相关疾控和卫生监督工作。
1.现场急救
医疗救援队伍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展开医疗卫生救援。医疗救援队队长作为临时指挥员,行使医疗救援的全面指挥与协调权利。卫生行政部门相关领导到达现场后接受临时指挥移交指挥权。
2.分流与转运
现场指挥员根据伤病员情况,组织伤病人员的分流转运。遵照就近、就急、就医院救治力量的原则,向医院分流。
3.院内救治
各医疗机构按规定承担紧急医疗救治、安全及后勤保障工作,确保救治工作及时、有序、安全进行。救治工作情况及时报卫生计生委应急办。
4.疾控监督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卫生监督局,根据各自职能对灾情进行科学评估,对可能发生传染病流行的区域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防止次生或衍生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三)终止响应
洪灾得到控制,洪灾可能引发的疫情得到控制,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防汛救灾医疗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防汛救灾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后1周内,由综合组组织专家对救援和防疫工作进行评估,包括灾情的危害、伤病员救治、疫情控制、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教训及改进建议等,形成评估报告,报医疗救援领导小组。
六、善后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等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