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149/2025-00287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15日
标  题:
​ 济源示范区突发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
济源示范区突发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规范、高效地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有效保障灾区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

1.3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卫生应急工作适用于本预案。本预案所指的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执行。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事件、核和辐射突发事件、交通事故等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有效救援。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科学、有序地组织和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加快建设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化紧急医疗救援网络,提高院前急救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济源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建设,提升指挥调度全市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紧急医疗救治的能力,充分发挥应急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法建立健全济源示范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体系和各项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制度,完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加强对应急预案落实工作的管理,使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4)快速反应、配合协调。健全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建立“部门联动、上下结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组织管理体系。

2 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小组

在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成立突发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主管疾控、医政医管、监督以及卫生应急工作的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委机关相关科室、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职责:在示范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协调和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疾病防控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应急办)。

2.1.1综合协调组

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应急办)牵头,成员包括医政科、中医科、疾控科、财务科、宣传科、法制监督科、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专家对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风险进行评估、定级,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按照领导小组指示,迅速协调医疗救治组、疾病控制组和后勤保障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及时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示范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媒体沟通和信息发布总结评估工作。

2.1.2医疗救治组

医政科牵头,成员包括中医科、基层卫生科、妇幼科、疾控科、委属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组织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现场急救及伤病员转运、院内救治(包括心理干预)工作,协调有关专家确定、落实救治方案等。

2.1.3疾病防控组

疾控科牵头,成员包括爱卫办、疾控中心、法制监督科、宣传科。负责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健康教育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流行病学分析和健康教育,依法开展卫生监督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2.1.4后勤保障组

财务科牵头,成员包括办公室、疾控科、医政科、中医科、法制监督科。负责安排应急处置专项经费,并监督专款专用;制定应急物资、设备的政府采购计划;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提供物资保障等。

2.2日常管理机构

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应急办)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相关信息报告,卫生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及实施,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专家组

卫生健康委组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家组,成员包括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健康教育、风险沟通和心理干预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建议,开展对卫生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总结评估应急处置情况,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承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任务。120急救指挥机构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受理呼叫及指挥调度工作;各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伤病员转运以及应急救治工作;中心血站负责保障医疗卫生救援所需血液及血液制品;济源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自然灾害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 灾害防范

3.1灾害预防

示范区健康委根据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气象局发布的预警信息,研判卫生健康系统可能面临的风险,根据需要发布本系统预警防范信息。检查卫生应急工作准备情况,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防范措施。

3.2 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面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害卫生应急科学知识,特别针对灾区群众开展灾害防病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卫生防病意识称自救互救能力。

3.3 防范医疗卫生机构自身灾害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做好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同时,要注意加强本单位各类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准备。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前移防御关口,评估本单位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及时修订完善应对相关制度措施和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各项灾害防范准备工作。接到相关部门的预警后,应做好人员防护、卫生资源的保护和救灾物资的储备,并采取有力行动,最大程度降低灾害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力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在灾害期间能够正常运转。

4 信息报告与管理

示范区卫生健康委要根据《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实行卫生应急信息日报告制度,将灾情、伤情、病情、疫情、灾害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卫生健康系统因灾损失情况等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及时互通相关信息。

灾害发生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对自然灾害的潜在健康危害、卫生健康系统的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等进行卫生学评估,研究提出应重点采取的救援措施以及医疗卫生人力、物资、外援等需求意见。

济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定期编写受灾地区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对受灾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并预测发展趋势,报送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和有关部门。

5 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和响应终止

5.1响应启动

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实行分级响应,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IV级。根据河南省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的响应级别,立即自动启动相应级别的卫生应急响应。响应启动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和相关规范开展现场急救、伤病员分流转运、院内救治,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收集、报告、发布及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5.2 处置措施

5.2.1医疗救治

根据实际需要,在受灾地区和人群集中的安置点设置临时医疗救治站(点),针对自然灾害天气易引相关疾病的特点,合理安排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及时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做好孕产妇、老人、婴幼儿、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医疗机构要加强一线救治力量,提高接诊医生对易发传染病的识别能力和报告意识,备齐备足常见病、多发病治疗药品,确保伤病员能得到及时救治,做好心理咨询与干预相关工作。

中心血站要加强血液采集和储备,确保充足的储血量,保证临床用血需要。

5.2.2疾病预防控制

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卫生防疫队伍,深入安置点指导落实各项防病措施;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专人做好传染病的监测报告管理工作;指导做好安置点的通风换气、环境卫生管理和健康教育;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测等工作。

5.2.3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卫生监督人员,指导群众临时安置点开展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依法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活动和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监管,防止水源性疾病的发生。

5.2.4 自救与防护

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以“救人优先”为原则迅速开展自救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卫生健康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因电、水、油、热、气等能源供应中断造成医疗卫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受灾地区医疗机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协调有关部门,调拨发电机等重要能源供应设备,尽快恢复医疗服务。参与救灾人员要注意做好自身防护,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5.3响应终止

省应急指挥部终止响应时,济源示范区自动终止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响应,应急阶段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结束,随即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 恢复重建与总结评估

6.1 恢复重建

要科学制定医疗卫生机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将受灾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重建项目纳入当地政府灾后恢复重建整体规划,争取优先安排,保障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在灾后恢复重建阶段,要继续做好灾后防病、心理和康复工作,开展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价,广泛开展荣国卫生运动,加强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

6.2 善后处置

各级卫生医疗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参与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6.3 总结评估

在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后,受灾地区卫生医疗机构要组织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进行调查,认真总结评估,评估结果上报示范区卫生健康委。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保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落实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会同相关部门制(修)订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储备目录。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工作。根据本地区易发和常发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风险情况,做好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定期维护卫生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7.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平战结合、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低各类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

各类卫生应急队伍根据专业特点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需要配备相应技术装备和物资设备。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卫生应急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3建立协调机制

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在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与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气象、铁路、电力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的信息沟通、工作会商、措施联动等协调机制。

8 附则

8.1责任与奖励

8.1.1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8.1.2 奖励

对参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和奖励。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发布和解释,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制定本机构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工作方案、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应适时修订。

8.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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